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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同一天入库两次(第1页)

沈砺安没有立刻解释“移北四七”四个字。

他先要求看两份旧账。

一份是青峡堰案卷中的河工旬粮回执,三年前随六县水簿一同封入刑部。周成押送沈家北上时带着案卷抄件,白沙渡质出原军令后,其他水簿和回执仍按编号分存,没有遗失。

另一份是韩家军债账箱里的归雁军仓受领副页。第o章公开军契时只核了韩家实际垫粮、裴砚川旧签和历次抵粮,没有逐笔追查军仓每一批粮的上游车号。

两份文书过去不在同一个案子里。

青峡那份被当作河工口粮,归雁这份被当作军府欠债。若不是苏九娘袋标、缺号铅封和北四七同时出现,没有人会把相隔近千里的两张纸铺在一张桌上。

四方封盒开启后,沈砺安不能碰账页残角。他站在警戒线外口述,沈砚白与两名非沈家书手分别查页。

青峡回执日期是承熙十二年七月初六。

当日辰正,青峡县北工仓签收河工口粮一百袋,每袋账重一百斤,合一万斤。货签写“澄十二转北四七”,麻袋来源为澄江县苏九娘织户组,铅封号九百零一至一千。十辆车,二十名车夫,起运地为雁回北仓南转栈。

归雁军仓受领副页也是承熙十二年七月初六。

当日申初,归雁县军仓签收黑石堡秋防粮一百袋,每袋一百斤,合一万斤。车号北四七,袋源苏九娘,铅封号九百零一至一千。十辆车,二十名车夫,起运地同样写雁回北仓。

不是只有“北四七”三个字相同。

袋数、总重、袋源、封号、车数和起运仓六项全同。

青峡在南,归雁在北。按官道里程册,从青峡北工仓到归雁军仓九百二十余里,中间过三条河、六处验关。重粮车日行四十里已算顺利,雨季更慢。即使不休整、不坏车,也需二十三日以上。

沈砚白又核了两条可能的近路。走青峡旧水程能少九十里,却有两段只能换船,百袋粮须卸装两次;穿白狼川东缘能少一百四十里,却绕开官驿,无法取得回执上列出的六关验印。即便用驿马只送文书,最快也要三日,何况十辆重车。

两张回执上的沿途印恰好暴露了另一处矛盾。青峡页列南三关,归雁页列北三关,拼在一起像一条完整路线;单独看,每批粮都只走了一半。有人可能把一次真实运输的六枚关印拆成两张入库凭据,让南北两端各自看见足够真实的半条路。

两份回执只差不到四个时辰。

粮车不可能在辰正入青峡仓,申初又出现在九百里外的归雁。

有人提出可能是同号不同粮。北四七或许只是每年重复使用的车队编号,苏九娘麻袋也能回收,百袋万斤又是常见整批数。

这个反驳不能只靠“太巧了”驳回。

沈砚白将六项拆开。车号可以重复;袋源可能相同;重量可能凑整。可铅封九百零一至一千是一整板一次性封扣,按朔北军需例册,压死后拆袋即变形,不得回收再用。两处若是不同粮,便需要同一整板铅扣同时封住两批百袋。

除非另铸一套相同编号,或其中一份根本没有对应实物。

车夫名册又提供了第七项。

青峡回执附二十人,其中周阿福、钱四海、郭六等十七个名字,也出现在归雁副页。另三人只换了籍贯,年龄和按印缺口相同。周阿福三年前已经由裴砚川亲手埋在黑石堡,后来却以同一军籍出现在上京河墙尸体上;如今他的名字又同时替两地粮车赶车。

这些名字不是二十个活人来回跑了九百里,而是一张可以复制到不同回执上的车夫名单。

沈砺安这才解释私核页。

承熙十二年八月,他复核青峡河工粮耗时,现北工仓七月初六账上增加一万斤,工地灶簿却没有相应增加。按三千余名短工口粮计算,若一万斤真粮入仓,至少能在后续十余日的领用中看见变化。实际粮仍靠县仓旧粟和商号赊粮。

他向户部北仓司过核问,请查“澄十二转北四七”去向。回文称该批已经改拨黑石堡,不应进入青峡正册。

“所以你写‘移北四七,不入河工正册’?”沈砚白问。

“那不是我命人移走铅封。”沈砺安道,“是我抄下北仓司的答复,提醒自己这批应从青峡河工支出里剔除。”

“为何不把整句写清?”

“私核页是给我自己看的。”

“也只有你自己看得懂。”

沈砺安没有反驳。

他收到回文后,确实将这一万斤从自己编的河工结算草册中划掉,却没有权限改县仓已经盖印的正册。他又查归雁方向,托一名水部驿吏抄回军仓受领副页。两张回执同日入库的矛盾由此出现。

“你当时便知道至少有一张是假。”沈棠宁道。

“知道账不可能同时为真。”

“你告诉过谁?”

“水部郎中梁久,户部北仓司,还有督办青峡堰的宁王府外院。”

梁久不在水部正式名册,却曾拿密令要求沈砺安提前降低青峡水位;北仓司掌封签与调拨;宁王府外院则以赈灾督办名义催河工进度。三处都收到过询问,没有一处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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