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引号后多一个“副”字,不一定是假。
官署文书本就会有抄件、存根和回缴副页。若只看一个字便定罪,任何商号都能拿“这是合法副抄”挡回来。
沈砚白先去问一张真盐引应该有几份。
白草洼盐课所不肯把原册送归雁,只允许严复礼持县函抄三项格式。每批盐出场时,盐课所留根一页,随货行引一页;货到目的地,由边验或巡市书吏在行引背面记实到净重、损耗和日期,再将回缴联送回盐课所。三处同号,货重可因途中损耗减少,不能在路上增加。
一批盐若分给两支车队,须在出场前申请分运单。
分运单各有子号,例如“河盐辛四百二十七之一、之二”,每张写独立重量、车数、目的地和期限,并盖盐课所分运印。货主自己抄一张“副引”,不能把九百斤改成三千六百斤,也不能把石羊口改成“河西诸镇随售”。
白草洼回函写得很谨慎。
它只说明现行格式,不先认秦记与永济手中哪张真。盐课所答应遮去其他货主姓名,提供辛字四百二十五至四百二十九五号留根的货重、期限和目的地;原纸不离所,归雁可派不同方三人去看。
沈砚白没有派沈家人独自去。
看根组由秦记侄子、石羊口一名非永济货栈书办和归雁县书吏组成。三人只抄格式与数字,彼此不得替对方改字。永济受邀另派一人,韩崇回信称私商账不受归雁传问,没有参加;拒绝不等于默认造假。
与此同时,石羊口边验房交出近两月实际见过的三张盐引抄页,巴图马帮八户交出六张代办回单,秦记交正费票与永济回单。合计十四份材料,先按来源分开,不把同号纸叠在一起暗示结论。
辛四百二十七最先对上。
盐课留根写净盐九百斤,白草洼秦记,目的地归雁,期限十月初三至十一月初二,只准一批两车。随货正引的盐课印、纸边齿口与留根拓样能合,背面尚无归雁验讫,因为秦记最终毁约未送。
永济代办回单却写“河盐辛四百二十七副”。
货重三千六百斤,可拆四批;目的地为石羊、归雁、长柳、松口任一;有效至十一月三十;若原货主不能履约,持单商号可另调同品盐补足。末尾没有盐课所分运印,只有永济白草洼柜与北路总柜两枚商印。
它不是正引的逐字副抄。
重量多四倍,期限延二十八日,目的地从一个变四个,还把调货权交给持单商号。即使商号内部需要一张调度单,也不能用与官引相近的名称和红印让货主相信它具有官引效力。
另外四号也有同类差异。
辛四百二十五留根六百斤,去石羊口一次;商队回单写一千八百斤,可三次分运。辛四百二十六留根一千二百斤,十月二十日止;两张不同车队回单各写一千二百斤,日期前后相隔十二日,两队都以为自己持有未用引。辛四百二十八留根八百斤去松口,副单多列长柳。四百二十九尚未盐,永济回单却已经写可预支五百斤。
五个官号对应九张商队回单。
商队回单合计准运一万零四百斤,盐课五号留根合计四千斤。两者差六千四百斤,不能直接当作已经偷运的盐量:有些副单可能未使用,有些只是借款担保,有些批次后来另补正引。它能证明永济用官号制造了远大于官署许可的内部可调额度,不能证明差额货物全都实际过关。
石羊口边验房看到的又是另一套。
三张抄页只记盐课正引号、官定重量和单一目的地,没有“副”字,也没有四镇随售。押车人到边验时交真引或真引抄验;回到货主与车队手中,则拿永济副单解释谁有权调货、谁承担借款和货损。
一套给官府看许可。
一套给商队看债权与货权。
两套若明确写“内部调度、不代官引”,本可只是商号账。眼前九张副单却在正面写“凭此随货通验”,红印形制也仿盐课分运印,且借契规定副单无效时货主承担整批违约。商队被要求相信它能过验,风险却在出事时退回货主。
沈砚白仍差最后一步。
红印不是盐课所真印,可能只是永济商印长得相近;内容出官引,也可能构成私契欺骗,而不一定是伪造官文。要称假盐引,须证明它被当作官署文书使用,或刻意仿造足以混淆。
证据来自辛四百二十六第二张回单。
石羊口一家小货栈去年替永济分运三百斤盐,盐在北卡被临时查扣。永济账房当天补了一张“盐课分运验讫”,加盖椭圆红印,北卡次日放货。货栈留着查扣条与放行抄,两张共同记车夫、三百斤和时辰。北卡回函称当时把补单视作盐课所分运文书,不是只看商号私契。
白草洼盐课所核印后回报:椭圆印外圈文字少了一个“课”字,印面直径小两分,非本所分运印;辛四百二十六也从未过第二分单。
至少这一张副单曾以仿官分运文书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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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盐引由此成立,但范围仍只到已核的一张。其余八张内容和纸印相近,可列关联待查,不能自动视为都在官卡使用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