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兰那六页借契,第一夜没有读完。
留在灯下的人先找出了五个数。
实得一千二百文,费用并入后本金一千八百文,四个月后账列三千九百六十文,已还六百文,现欠三千三百六十文。
赵冬青能算出最后两数相减没有错,却说不清一千八百如何涨到三千九百六十。胡大嫂认出“开柜”“保人”“药铺代付”,不认识每项后面那句是否计息。第三页起的同保条款更没有人能完整读下去。
沈砚白没有替他们把“不懂”遮掉。
周兰带走一块木片,上面只分三栏:纸上能确认的数、本人不承认的事实、需要县案判断的条款。她至少第一次知道,算术相合只能证明账房会减数,不能证明前面的增加都应由她承担。
二月初六天亮,土地听证桌也摆出了三种不同的东西。
旧契写谁,近三年谁在种,死者身后还有谁。
正月二十留下的五十六亩死亡继承未清地,共分九户。三户有遗孀和未成年孩子,合二十二亩;两户只有成年女儿,合十一亩;一户有已入家门却未完成县册补记的过继子,七亩;一户是无子女遗孀,六亩;另两户目前只找到叔伯堂亲,合十亩。
这些分类仍不是判决。
近三年实际耕作又是另一张图:遗孀或子女主要耕作三十三亩,夫族亲属主要耕作九亩,双方轮换或合种六亩,八亩因缺水、病弱和边乱连续荒着。若只看原契,九户的地都还写在死人名下;若只看锄头,又会让替人耕过一季者直接取得别人的祖业。
第一户是刘杏娘。
她丈夫陈骁三年前阵亡,尸身由同袍抬回,她亲自辨过左肩旧疤。陈骁死后还被人借名领过二十四斤河工食,后来已经以双栏更正剥离冒名工食,保留阵亡、军功和家属权利。
可他名下九亩田仍没有更正。
刘杏娘带着十岁的女儿陈小禾和七岁的儿子陈平安住在军户巷。她公爹腿伤,能看孩子,不能久扶犁。近三年,九亩中七亩主要由刘杏娘、长女和两户换工妇人播种;另两亩由陈骁堂兄陈茂春出牛翻地、修过十一丈旧沟,收成按当年口头约定分过。
刘杏娘没有说那两亩从未有人帮她。
陈茂春也没有说九亩都是自己种的。
争的是契页该改成谁。
陈氏族中四名长者拿来一册旧例。册上写,军户男子死后有幼子者,由本族成年男子代守田契,待幼子成丁再交;无子者,地随最近一房承祭。寡妇可留屋、分粮,名字不进田契。
“不是要赶她。”陈茂春说,“平安才七岁,田不能让孩子按印。杏娘若改嫁,地跟谁走?我代管,照样养他们。”
“养多少?”刘杏娘问。
“自家孩子还能按斤论?”
“那就是没有数。”
陈氏长者说,她一个妇人不能因做过三年农活便改祖例。陈茂春出过牛、补过沟,公爹也仍姓陈;把地写进刘杏娘名下,等于绕过整个夫族。
这不是全无来由的主张。
孩子年幼,春耕要种、牛和修沟;一人独管九亩,若病倒,田也可能荒。宗族曾承担葬仪、祭扫和两次牛役,不能在收成将有起色时全部抹掉。可“族中代管”没有期限、没有收支页,也没有规定代管者先死、欠债或私卖时由谁追回。
更重要的是,旧例册没有县印。
它能证明陈氏过去如何分,不能证明归雁县法规定寡妇与女儿一定没有名字。九亩原契也只写陈骁本人,没有“死后归最近男丁”一行。
粮田水三席只管春耕许可、水序和公共种牛,不得单独改私契。严复礼以县契经办者身份坐到旁席,先说明县里能做什么:保护现有土地不被私卖抢占,登记所有主张,依已有契例作个案继承认定;若涉及军功田收回、朝廷明令或跨县亲属,须另送上级,不能拿一场地方表决代替。
“那今日能定什么?”刘杏娘问。
“定谁有权在最终改契前守住这九亩,谁能种今年春地,谁的名字不得被漏掉。”
守业页不再只留一个户主格。
第一页保留死者陈骁与原契号,不把死人从权利来源中刮掉。第二页逐人写生存关系:配偶刘杏娘、女儿陈小禾、儿子陈平安、同住伤腿父亲。女儿不因有弟弟便从继承调查中消失,儿子也不因年幼便被堂伯代替成唯一言人。
陈氏长者当场问,家中已有男孩,为何还写女儿。
严复礼没有回答姐弟最终各得多少。守业页上的具名不是均分田契,只表示正式认定前不得把一个直接关系人删掉。陈小禾近三年跟母亲点种、拔草、捡穗,这些劳动另有见证;即使她从未下过田,是否有继承主张也该在听证中回答,不能因弟弟存在便由书手提前写成没有。
第三页记近三年实际投入。
刘杏娘能由粮种借还、两户换工和邻田收割时序互证七亩;陈茂春的两次牛役、十一丈沟和两亩分收也逐项写入。实际耕作不自动改产权,却决定未完成继承前谁最熟悉地、谁有未结工种投入,以及春耕换人会损失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