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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章 朝堂不听故事(第1页)

七月初五,沈棠宁在大理寺东审堂听见的第一句话,是归雁城与本案无关。

说话的是大理寺少卿谢持正。

他坐在正中,左侧是刑部郎中严晦,右侧是都察院御史冯启。昨日三本账分别封在三只木匣中,匣口新添了大理寺骑缝。写着“历日照合署总核底式”的夹签单独装袋,没有和罗缜的掌案印放在同一格里。

陆慎之仍未到堂。

沈家五人先入,裴砚川和孙魁在外候问。程素问与沈砺安不能并坐,三个子女也隔开一张案。不是上刑,却让他们无法在答话前交换眼色。

谢持正命书吏宣读复审范围。

第一,沈砺安承熙十二年预签河工验讫式,是否为虚报河料、挪用北路军粮提供入口;第二,他是否知道河九、北四七等账目不实并从中获利;第三,他撤回六十三名军籍河工重名奏疏,是否故意掩盖死名运粮;第四,青峡堰决口前的水位、闸门和失踪河工是否足以推翻“失察致灾、借灾销账”的原判事实。

四项之后,另列通敌待核。

沈棠宁听完才问:“归雁查出的黑仓、双回执和死人车夫,都不能入这四项?”

“能对应具体人、物、日期的,逐项入。”谢持正道,“你们救过多少人、修过多少井、守过几次城,不入。”

“那些事证明我们没有借流放逃亡,也没有毁证。”

“可证明流放以后没有逃亡毁证,不能证明沈砺安在承熙十二年没有虚验。”

它只回答流放期间的行为,不能倒改旧案生时的事实。

堂上没有人否认归雁活了下来。

他们只是把那座城从沈砺安的清白中拿掉。

沈玉满脸涨得红。她想说父亲在归雁查水、画图,从来没有拿过别人一文;程素问隔着案沿按住她的手,没有让十五岁的孩子拿后来吃过的苦,去换父亲在承熙十二年旧案中的无罪。

沈棠宁也没有再争。

“那就记下,”她道,“归雁救城不得证明我父亲无罪。以后也不得用百姓曾信任沈家,反证我们有能力串联全城造假;不得用归雁曾给孙魁口粮,反说他的每一句话都是沈家买的。”

冯启抬眼:“证人有无利害,须另审。”

“可以另审。不能只在对我们有利时说经历无关,在对我们不利时又把一年同路全算成私恩。”

谢持正让书吏将她的话记入异议栏,没有承诺采纳。

他随后命人在堂侧立起一块四栏木牌。每件证物入堂,都要写来源与持有经过、原件还是抄件、能够证明什么、不能证明什么。若只有口述,没有对应人名日期,先记为待查陈述;若证人只听别人说过,必须与亲眼所见分栏。沈家不能用一座城的功劳补父亲一张空白签,原审官也不能用“其余账册都对得上”替代逐册出示。

这条规矩由谢持正亲口说出,三名会审官都没有反对。

第一件上堂的不是河九原单,而是昨日三册续页。

户部、工部、刑部各派一名档吏确认原册库号与借卷时辰。三人都只认自己部里的账,不认另外两册,也无人知道“合署总核底式”现在存放何处。罗缜的经手小印是真的;罗缜本人尚未被准许在办案期间自证印从何来。

沈砚白请求把三册共同多出的三十日列作“原判所据账册存在跨部补填”。

冯启反对:“昨日所见三册,哪一本列在沈砺安原判证卷?”

户部粮拨总簿不在。

工部验支总册只以两张抄页入卷,续页没有入。

刑部徒役簿更是原判后半年才归档。

“后来的账做假,”冯启道,“不能倒推先前的签名也假。”

“我们没有说签名假。”沈砚白答,“河九签名是真的,空栏后填也是真的。三册后来用同一段不存在的三十日,把河九的工、北四七的路和十七个人的口粮补齐。它们不能直接替父亲脱罪,却能证明原判所称‘其余部册皆可互证’,至少需要重新逐本核对,不能继续当作已经无争议的旁证。”

严晦问:“你要三本账证明什么?”

“只证明两件事。第一,真印、真名押和收支相平不足以单独证明实物生。第二,三部账使用共同底式补过同一批人粮工。至于谁底式、父亲是否参与,现有证据都不能证明。”

这项没有被全数驳回。

谢持正准三册作为“补账模式待查”附卷,不准在查到总核底式来源前写成“陆慎之授意造账”,也不准据此直接撤销沈砺安原判。夹签、罗缜用印记录及三部续页装订时间另立查目。

沈棠宁看着书吏落笔。

他们在归雁说过无数次的“只能证明到这里”,进了大理寺仍然有用。只是每缩小一寸,能越过堂槛的证据便少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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