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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章 金榜惊喧传首列九龄稚女夺解元(第2页)

有上下壅隔,则否。

再收回到当世君臣之义。

不可徒喜一时之通,尤要防盛极之壅。

这篇写完,她自己先松了口气。

论题。

志伊尹之所志,学颜子之所学。

这一题,是典型宋儒大题。

要写志向与学问,也要写义利、出入、体用。

她起手便分两层。

伊尹之志,在以天下为己任。

颜子之学,在反身而求其仁。

一个偏用。

一个偏体。

但两者归根到底,并非两途。

学颜子之学,所以立其本。

志伊尹之志,所以施其用。

若无颜子之学,伊尹之志易流于功名。

若无伊尹之志,颜子之学又恐止于独善。

她写这篇时,心里其实很静。

因为这题某种程度上,也像在写她自己。

她要读书,要做官。

但她也要做事。

只读成一肚子文章,不够。

只会摆弄农器,也不够。

学与用,本来就该通着走。

最后是判语。

五条都偏实务。

一看就不是那种光会背书就能糊弄过去的题。

第一条,乡绅私筑水堰,截流阻邻田灌溉。

她一看便心里有数。

先断侵邻害农。

再责毁堰复流。

若滋事成斗,再依律加惩。

重点不在一味重罚,而在“分水有规,公私并济”。

第二条,商贾仿造新式农器,篡改图样牟利。

她笔下一顿。

这一条,简直像在对着她出。

她直接断“欺蒙乡民”“败坏器用”,责令禁售、偿损,图样归正,并令官府验式张示,防再混乱。

第三条,丁忧期私自赴市营商。

依礼责之。

视轻重议惩。

第四条,佃户丰收拒偿田租,恃强滋事。

她并未一味站在田主那边。

而是先分租契有无、灾年平年、丰歉实数。

有契则偿租,无契则按乡约里规公断。

若恃强生事,再加坐罪。

第五条,塾师借神童之名牟利,惑乱乡俗。

这一条,她写得尤其锋利。

塾师本以启蒙教化为职,借虚名敛财,是欺家长、误子弟、坏乡风。

应责停馆、退钱,并示惩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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